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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註冊署新資訊
實施《2018年公司(修訂)條例》- 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將於2018年3月1日實施。
《修訂條例》訂定有關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,以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。
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:
《修訂條例》訂明,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須:
- 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(「重要控制人」);及
-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「登記冊」),供執法人員查閱。

* 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,即屬刑事罪行。有關 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第 4 級罰款 (即 25,000 元)。如情況適用,另每日各被處 罰款 700 元。
公司的重要控制人:
- 自然人(「須登記人士」);及
- 屬法律實體的公司股東(「須登記法律實體」)。
如某人符合一個或以上的下述條件,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:
(a)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%以上的已發行股份;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,該人直接或間 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%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%以上的利潤的權利;

詳情請瀏覽公司註冊署網頁「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」專設欄目或可向我們查詢。